新闻稿
07月
2025
人民法院案例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程序缺失▪★:公司未对华某行为进行提示▼…△、警告或分级处罚=▼●,直接解除合同缺乏合理性;
证据充分性:监控显示5次•=“早退”实为下班前1分钟离岗,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合同签订:华某于2022年2月21日与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并签署《员工手册》及《奖惩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制度合法性、行为严重性及管理程序合规性。
公司规定:明确工作时间为9:00-12:00▼、13:30-18:00◆★●,规定“未经审批提前离岗视为早退”,并设定=•“年度累计早退6次可开除”的条款。
制度明确性■-•:用人单位需通过规章制度明确纪律标准(如早退定义)•,避免歧义;
情节轻微性:5次“早退”均为下班前1分钟离岗等待电梯,未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严重违纪”。
争议触发:2022年12月6日,公司以华某在9月3日至12月5日期间累计早退6次(其中5次为下班前1分钟离开工位等待电梯)为由,依据《奖惩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劳动合同解除的严格审查态度,要求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既需制度明确、程序合规●◆•,也需符合公平原则••。对劳动者而言,应积极行使知情权、抗辩权,对不合理解除及时维权。这一裁判规则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仲裁结果:支持华某诉求▪,裁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支持灵活用工▪:对新就业形态(如外卖骑手▪▼、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更注重从属性审查▪。
时间节点:聚焦“临近下班时间”的行为,法院强调需区分“合理离岗”(如等待电梯)与“故意早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需满足“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正当性▪▪”三重标准。
严格审查制度合法性:法院将审查规章制定程序(如民主协商)、内容合法性(如不违反公序良俗);
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明确早退等具体标准,是否通过提示、处罚等方式对劳动者相关行为进行纠正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